毒贩潜逃22年,最后竟然“败”给了它?
1997年6月,吴某珍伙同村民黄某冲向一名绰号叫“番薯沟”的毒贩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向他人出售。当时多名涉案人员已被抓捕归案,只有吴某珍成了“漏网之鱼”,由此,他开始了22年的逃亡生涯。
此后10余年间,吴某珍一直杳无踪迹,办案民警虽多方努力,但均未取得突破。尽管侦办此案的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但将贩毒分子绳之以法,构建无毒净土的坚定信念始终在历届办案民警心中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根据“飓风2019”“净网2019”等专项行动部署,麻章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黄理多次召集分局禁毒大队研究追逃工作进展情况,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指导和网警支队的配合下,禁毒大队联合刑警、网监、派出所等部门力量,多警种联合作战,重新梳理分析案情,并结合以往追逃经验,开展摸排、甄别工作,全力搜寻吴某珍线索。经过连续数月调查走访,民警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吴某珍有可能潜逃回湛江。
22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人的体貌特征发生显著的变化,在茫茫人海中寻找吴某珍,警方工作量之大、困难之多可想而知。
2019年6月底,民警发现吴某珍的妻子劳某行动异常,隔三差五购买大量的菜肉出入市区某个住宅小区,而该小区却并不是劳某的常住地。专案组分析吴某珍极有可能藏匿于该小区,调集警力全力对该小区进行摸排、走访和布控。
劳某每次买菜后都会故弄玄虚在小区内绕圈,诡异的是,该屋子终日不开灯,除了劳某外,没有人出入屋子,但劳某每次离开都会拎出一袋垃圾。经过综合分析,民警判断吴某珍就躲在屋内。
7月12日,收网行动开始。在屋子里,吴某珍百般抵赖,竟报出已故哥哥的名字,坚称民警是误抓,当民警将掌握的其个人信息呈现出来,吴某珍感叹“这一天终究还是来了……”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珍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对当年参与贩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曾经考虑过到派出所自首,不过这事已过多年,也许大家早已忘记,没想到民警还牢牢记着我。22年,我到过中山、广州、湛江等地,靠扫街、搬货、养虾等临时工作养活自己,子女全靠妻子一人抚养。”“有时在打工的工地上休息,更多时候在街边人少的地方躺一宿,天一亮便起床工作。即使受到欺负,也是敢怒不敢言,怕惹事更怕被别人发现。最近一段时间,觉得逃累了、安全了,便回来找妻子和儿女,没想到就被抓了。如果当时去自首,前两年就能出狱买玩具去看看自己出生不久的外孙子,或许还能送母亲最后一程…… 如果当年我能及时回头,主动自首,可能今天一切都不一样了……”吴某珍到案后向民警吐露了心声。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湛江政法、湛江禁毒